2006-1-21 12:02:58 中国青年报
在北京奥组委于11月11日揭开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系列的盖头后,就有专家根据希腊奥运会吉祥物的销售情况进行预测,到2008年奥运会后,“福娃”的销售利润将达到3亿美元。
按照常规,2008年奥运会期间才是吉祥物热卖的最佳时段,但1个多月以来,“福娃”的销售势头一直不错,“送礼送福娃”已成习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福娃”都是“福”的象征。
普通市民“好心办坏事”
据某媒体报道,有一位时先生在一家火锅店借用一个角落经营面塑生意。在前半年时间里,时先生捏的以生肖、神话人物形象为主的面人一直销路不错,但11月底,时先生发现了更容易卖出去的泥人形象———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系列娃娃。
在时先生的摊位上,面塑“福娃”30元一个,“最近的福娃卖得特别好”,但时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福娃”的侵权———按照北京奥组委11月11日的公告,凡未经奥组委的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形象。
时先生并不知道,要想出售“福娃”面人,必须先向奥组委提出正式申请,而以一个面塑艺人的身份提出这种申请,根本就没有得到许可的可能。
“我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奥组委的利益”,刘小姐曾经在网上拍卖自己手工制作的围巾、毛线帽、手绢等小商品,在“福娃”面市后,她在绝大部分出售的物品中都加绣了可爱的“福娃”,很明显,这种做法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我就是想烘托一下奥运气氛,多绣个娃娃也就多卖一两元钱,如果知道这样不行的话,那我肯定不会这样做”,刘小姐在了解了相关规定后表示,她不会再卖有吉祥物标志的手工制品。
图利商家抢沾奥运之光
相比之下,时先生和刘小姐的做法只能算是“小打小闹”,而恶意抢用“福娃”标志或秘密制造、销售“福娃”牟取暴利,才是北京奥组委和各地工商部门关注的重点。
“把吉祥物形象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把吉祥物用于服务项目中;把吉祥物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制造吉祥物;这5种行为都算侵权”,按照北京奥组委的相关文件,除了以上5条规定外,“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组委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吉祥物的其他行为,同样算侵权行为。”
事实上,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商标注册申请,在11月11日晚奥组委正式宣布吉祥物之前就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但仍有一些惟利是图的厂家不以为意。
上周,浙江省工商部门开展了保护奥运吉祥物“福娃”的专项整治活动,嘉兴、温州、台州、义乌都有侵权“福娃”的行为被查处,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在正式公布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后的短短1个月时间内,全国各省几乎都有侵权“福娃”的产品在销售。
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湖北银欣公司早在1998年便注册了“福娃”商标,生产“福娃”牌食品。今年11月底,与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名称相同的喜悦让这家公司琢磨出了新的招数———在“福娃”饼干的外包装印上“中国奥运”字样,进行销售。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协调处处长李雁军表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9条,在《条例》颁布前,已依法获得的商标,已有知识产权的,包括“福娃”等等,都可继续使用。“但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并非可以任意不受限制地使用商标,必须是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并且它们没有权利使用奥运其他标志。”